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江苏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凤凰小学校区给水工程“8.1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泰政复【2015】49号),确认江苏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出借资质给李某承揽工程,收取了管理费,但没有履行管理职责),并依据有关规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现予以曝光。
有关说明:《建筑法》第66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