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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进泰建筑业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暂停使用)
发布日期:2015-04-01 00:00  阅读次数:16190

泰建工〔2014〕60
 
各市(区)建管局,医药高新区住建局,进泰建筑施工企业
为加强对进泰建筑业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大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力度,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泰州市进泰建筑业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泰州市进泰建筑业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4年4月29日
 
 
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4年4月29日印发 
 

 
泰州市进泰建筑业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7号)、《省住建厅关于调整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核验备案手续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572号)、《江苏省建筑业企业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66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诚信经营,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进泰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进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进泰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进泰企业的监管工作,负责登记表的审核盖章、办公场所的实地核查、“泰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信息的核对以及在建工程的合同备案和工程信息录入等。
泰州市建筑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受市建工局委托,负责全市进泰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负责“泰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立、写锁、身份证扫描、审核;负责省外企业在泰施工的项目备案;负责《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发放、换证及市区建筑工程的市场行为监管工作。
第四条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新进入我市建筑市场进行单项投标,应当经市建管处对其单项工程投标资质、资格核验。核验合格后,由市建工局发放《泰州市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单项工程投标资质、资格核验书》。企业凭《核验书》参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单项工程投标资质、资格核验需提供资料:
1、江苏省建筑监管信息平台系统生成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单项投标)资质、资格核验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投标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投标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7、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
8、拟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小型项目负责人证书、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9、企业经办人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中标后必须办理年度资质、资格核验,到省住建厅办理《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具体要求按《省住建厅关于调整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核验备案手续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572号)执行。同时完善“泰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泰州信用平台”)。
(一)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年度资质、资格核验申请资料
1、“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系统打印生成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年度)资质、资格核验申请表》(相应栏内加盖法人和公司印章原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驻江苏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企业的信用承诺书;
7、驻江苏经营管理机构人员相关资料
驻江苏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和教育培训证书、职称证书;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和教育培训证书、职称证书;
核算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和教育培训证书、职称(执业)证书;
质量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和教育培训证书、上岗证书;
安全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和教育培训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8、驻泰经营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办公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并有必要的办公设备,房屋为租赁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9、企业经办人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二代身份证必须有磁)。
(二)省外项目负责人办理资格核验手续提供的资料
1、“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系统打印生成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资格核验申请表》(相应栏内加盖法人和公司印章原印以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原印);
2、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小型项目负责人证书;
3、注册建造师或小型项目负责人身份证(二代身份证必须有磁);
4、注册建造师或小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5、教育培训证书或报名取号后的报名表。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在一个备案周期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提交相关材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提供的项目负责人资格核验数量(不少于1人)是在年度《信用手册(核验证)》有效期内使用的项目负责人数量,中途不予增加和更换。
第六条 省外企业在我市通过招投标或直接发包承接工程项目,应当设立驻泰经营管理机构并配备完备的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建立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七条 进泰企业要在“泰州建筑市场监管网”(网址:www.tzjzjg.net)上完善泰州信用平台信息录入并通过审核,其中:省外企业先在省住建厅领取年度《信用手册(核验证)》后再完善泰州信用平台,用于工程项目备案和信用综合考核。
信息录入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基本情况、从业人员状况、财务生产经营状况、其他情况)、资质情况、机构主要人员(驻泰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经济人员、注册建造师、企业简历(企业简介、企业章程、组织机构情况)、主要机械设备、获奖信息、安全三类人员、技术工人(特种作业人员、技能上岗人员)、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预算员、机管员)。
第八条 进泰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部配置的管理人员数量和持证情况应符合工程规模要求。
(二)项目经理不得由驻泰机构负责人兼任,同时不应为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
(三)项目部须配备劳务管理专职人员;实施劳务分包的,劳务企业在现场应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配备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第九条 进泰企业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情况、驻泰负责人、驻泰管理人员、驻泰办公地点、联系电话、承接工程的项目部组成人员如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市建管处重新核验后进入泰州信用平台。
第十条 进泰企业取得《信用手册》,用于记载所承接工程项目信息,项目经理部管理和技术人员信息,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
第十一条 《信用手册》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次年的3月31日,期满前一个月,由市建管处对进泰企业在泰整体情况进行年度核查,核查合格,换发下一年度《信用手册》。
第十二条 进泰施工企业应当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和合同备案手续。工程项目备案资料信息必须在“泰州信用平台”内完成,工程信息录入“泰州信用平台”。
省外企业工程备案应提供提供资料:
1、有效期内的《信用手册》
2、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书;
3、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身份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小型项目负责人的证书、身份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施工项目部人员资料
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职称证;
施工员: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上岗证;
质量员: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上岗证;
安全员: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专职安全员(C证)。
以上资料为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备案资料中必须要求进泰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的资料,并应与投标或签订合同时承诺约定的人员以及施工现场人员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进泰企业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手续的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工作人员,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及其社会保险凭证原件。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本人须同时到场。
第十四条 市建管处在收到外地来泰企业完整的资质(资格)核验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核验手续。在收到完整的工程项目备案信息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程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招投标手续时,应查验进泰施工企业持有《信用手册》或单项投标核验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查验该企业《信用手册》和工程项目备案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进泰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建筑市场行为、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日常检查时,应将其是否取得《信用手册》,工程项目是否登记备案和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等内容作为日常监督的必查内容。
第十八条 进泰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未经资质(资格)核验、未办理《信用手册》、需要重新核验的人员未办理变更手续、工程项目未备案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其补办相关手续。拒不改正的,作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抄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进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企业不良行为录入泰州市信用系统,扣其相应信用分值:
(一)工程项目中标后或签订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信用手册》的;
(二)工程项目中标或签订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
(三)驻泰经营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办公地点等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进泰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暂停其资质(资格)核验6-12个月,已承揽工程的,扣除对应的信用分值,并作为企业不良行为录入泰州市信用系统,并进行网上通报:
(一)核验或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在我市无固定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三)驻泰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连续两次以上抽查不在岗的;
(四)工程项目部注册建造师、关键岗位实际到岗人员与备案不符,或不能正常在岗履职的;
(五)承建的工程项目因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不符合要求,被有关主管部门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六)用工管理未规范化,因用工管理不善导致拖欠投诉发生的;应对投诉处置不力,拖延、推诿引发农民工反复上访、集访、群访事件的;
(七)因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进泰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实行信用管理和动态考核。信用管理综合考核按《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苏建建管〔2013〕662号)实行,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系统,对于严重影响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的,将暂停该企业在本市承接工程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一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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