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法(2002)264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竞争中的企业诚信管理,我厅决定在全省建筑业企业中试行信用手册制度,并制定了《江苏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现有的信用管理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江苏省建设厅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按诚信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根据<<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含进入本省承包工程的省外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发放与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用以记载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以及承接工程履约情况的手册。
第三条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建管机构负责。
第四条 <<手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发放。
在本省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内企业)应当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上年度年检证明等相关资料向拟承接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手册>>。
进入本省承包工程的省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工程,应当持下列资料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领手册: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资质证书;
(三)企业安全资质证书或者企业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证明;
(四)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
(五)企业在本省的办公地点证明;
(六)企业法人出具的在本省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的授权委托书;
(七)企业进入本省的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和主要设备清单。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手册>>时,应当依法核验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拒绝发放。
第六条 企业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招标人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情况及信用记录。
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查验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情况及信用记录。
第七条 <<手册>>内容由企业如实填写,并按以下规定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一)建设工程合同签定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经理部备案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确认企业承揽工程情况相关内容;
(二)工程完工后15日内,由建设单位确认工程信息相关的内容;
(三)在工程承包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由发证机关确认其被查处记录。省外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部门确认其被查处记录。
第八条 <<手册>>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手册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或收回手册:
(一)无资质或者资质被依法吊销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包资格的;
(三)不如实填写手册内容的。
第十条 手册记载的内容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晋升、降级等动态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确认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情况时,同时将相关情况汇总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对省外企业,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依据<<手册>>内容向其资质主管机关提出动态管理的建议。
第十一条 省内企业赴外省(市、自治区)承包工程,由省建设厅驻工程所在地办事处负责手册的发放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