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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2-08-03 11:18  阅读次数:16351

泰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省局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资质许可权限和资质申请
(一)许可权限
1、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初审: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铁路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5)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直接向建设部提出申请。
2、下列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由省建管局实施审批: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以及铁路方面的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及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
(5)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3、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泰州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实施审批: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其中主项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由市建设局审批;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混凝土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市政养护维修和凿井工程等5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市建工局负责审查,报省建管局公布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二)申报程序
4、由省建管局负责初审的,各市(区)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资质企业的申报材料后按等级分别行文(随附详细名单表)上报市建工局,市建工局在经过核对、汇总后上报省建管局。
由省建管局负责审批的,各市(区)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资质企业的申报材料后,集中行文(随附详细名单表)上报市建工局,市建工局在核对、初审后,汇总上报省建管局。
由泰州市建工局负责审批的,各市(区)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资质企业的申报材料后,经初审集中行文(随附详细名单表)报市建工局审批。
其中,省属企业和部分中央驻苏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通过省建筑行业协会核对、汇总后报省建管局。
二、 申请材料
6、申报企业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7、申请资质企业在报送申请材料时,须同时随送附件材料中所有资料的原件,以便核对。泰州市建工局资质管理部门负责核对申报企业材料原件,核实无误的,在经核对的申报材料扉页和骑缝上加盖署有市建工局全称的“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印章,其中扉页上印章由具体核查人签字确认。
原件在经市建工局核对后退回原申报企业,由企业保存备查。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资料有疑异的,企业应当提供翔实的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8、综合资料(第一册)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等级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材料。
由省建管局和市建工局许可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4)、(5)要求的报表,以企业上报的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统计年报数据为准。
9、人员资料(第二册)包括: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上述材料中的养老保险凭证,企业经理、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申请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企业还需提供总经济师)应单独提供养老保险凭证(如手册、社保卡等),其余人员可提供经社保部门确认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详细名录。
由省建管局负责许可的资质,只需提供上述要求人员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凭证。
在过渡期内,项目经理人员资格证书装订在本册(第二册)中。
10、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包括:
(1)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以合同价为指标的需提供工程决算资料;以高度或层数为指标的需提供立面图或剖面图;以跨度为指标的需提供基础图或剖面图)。
11、申报附件资料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分三册装订,每册的具体卷数可根据该册内容的实际情况决定,如人员资料较厚,可分为第二册卷1,卷2……卷N。附件资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附件资料一律采用软封面封底。
12、由建设部实施许可的资质,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六份,附件资料三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由省建管局负责许可的资质,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附件资料二套。其中涉及到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资料一套,由专业部门保存。
由市建工局负责许可的资质,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
三、 审查程序
13、由省建管局初审和许可的资质,市建工局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或初审、汇总工作,报省建管局。
14、由市建工局负责审批的资质,市建工局在收到市(区)报送的资质申请完整且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具体程序为:
受理名单公示、材料初审、复审、补正核查(实地核查)、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发布许可通知。
15、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其中审查意见公示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和公告的形式在泰州市政府官方网站(
www.taizhou.gov.cn)《泰州市建筑工程局》页或《泰州日报》。
江苏建筑业网(
www.jscons.gov.cn)和江苏建设信息网(www.jscin.gov.cn)为省建管局许可的资质公示和公告指定官方网站。市建工局的官方网站同时在主页上设置指向江苏建筑业网和江苏建设信息网的链接。
16、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采取纸面材料和网上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除提交纸面资料外,企业还需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http//218.94.72.213:8080/jscbmis),填写申报资料并上报,主管部门在平台内根据权限进行实名制审批。
17、市建工局自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省建管局备案,由省建管局在规定时间内将我市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集中报建设部备案。
四、 日常管理
18、由建设部许可资质的企业除名称和资质证书号变更需到建设部办理外,其余自然信息变更均在省建管局办理,并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19、由省建管局许可资质的企业自然信息变更全部在省建管局办理,企业应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1)《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
(2)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涉及到营业执照上的变更事项);
(3)企业法人最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6)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任职文件、养老保险证明。
20、由市建工局许可资质的企业自然信息变更全部在市建工局办理,企业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同19条。
21、由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变更至我市的,企业应通过市建工局向省建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22、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
由建设部审批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由省建管局和市建工局许可资质的企业,申请补办资质证书提交下列材料:
⑴申请补办的报告;
⑵《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江苏建筑业网“遗失声明”专栏中或市建工局官方网站、《泰州日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23、企业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的施工单位不良行为,市建工局和县级主管部门将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中予以记录,同时将企业近一年内的上述行为作为是否予以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24、省、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并在事实查实认定后一个月内,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涉及资质处罚的,由查处部门在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送该企业资质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
25、省建管局和市建工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低于5%。被核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26、省建管局根据规定加强行政许可的层级监督,市建工局将自觉接受省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建工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的检查。
五、 资质证书管理和发放
27、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的具体时间加注在资质证书正本的右下角和副本的备注栏中。
28、由省建管局和市建工局许可的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六个副本。
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副本的,应持下列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但最多增加不超过三本:
(1)申请增加副本的报告;
(2)《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副本。
29、省建管局许可的资质,其证书由省建管局行政审批中心制证发放,加盖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章,自然信息变更加盖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市建工局许可的资质,其证书由市建工局制证发放,资质证书正、副本首页及自然信息变更均加盖许可机关行政章。
30、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打印系统由省建管局研发,证书中数据全部采集自江苏省建筑行业监管信息平台数据库,承担建筑企业资质网上审批和证书打印的工作人员均采用实名制。
资质证书必须在江苏省建筑行业监管信息平台系统内打印,手写或套打证书一律无效,否则一经发现给予通报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1、本实施办法中涉及的表格和资质等级标准均可在江苏建筑业网下载。
32、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由各级主管部门根据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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